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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港競爭法較新加坡嚴苛

(Chinese only ) 香港素以自由市場和最低程度規管等原則而自豪,「大市場、小政府」和「積極不干預」等語句一直用以形容香港的規管模式。另一邊廂,新加坡則向來被視為干預程度較大的國家。然而,近日的事件令人質疑這些典型描述是否仍然適用,其中有兩個例子尤其使人關注:兩個司法管轄區競爭法的差別,以及兩地規管方式的不同。

上月,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拒絕船運公司就《競爭條例》下資料交換協議所提出的申請。競委會不認為此等協議能夠提升經濟效率。不過,新加坡競爭局卻於去年得出結論,認為船公司之間的安排整體上「讓新加坡貨櫃碼頭為當地帶來更廣泛的經濟效益,而其所產生的規模經濟亦有助船公司節省成本。」香港競委會並沒解釋為何採取與新加坡對口單位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

倘受到質疑,香港競委會可能會說他們在法律上有責任根據香港《競爭條例》作出有關決定。這是合理的解釋,但亦帶出另一問題:在若干重要範疇上,香港的競爭法比新加坡嚴厲得多。

 

否決縱向協議豁免 商界費心

首先,新加坡競爭法只適用於競爭對手之間的商業安排(所謂「橫向協議」),而不適用於供應商與顧客之間的協議(「縱向協議」)。在市場上,縱向安排遠比橫向安排多:企業假如沒有與供應商和顧客之間訂立安排,便無法生存;競爭對手之間的安排則沒有那麼普遍。因此,豁免縱向安排可大大減少企業的合規負擔和營運成本。

相反,本會提出在香港的條例下賦予類似豁免的建議,卻不知何故遭到否決。因此,有別於新加坡的同業,香港企業要為自己與供應商和顧客之間的安排是否符合《競爭條例》而費心。

誠然,本港的競爭法不適用於合併(電訊業除外),做法與新加坡不同。然而,競委會一直認為這項豁免違反常理。事實上,競委會最快於明年就此提交報告,作為《競爭條例》全面檢討的一部分。因此,合併豁免被撤銷的日子可能不遠了。

總商會曾指出,香港引入新法規前,往往未有全面評估其效益是否大於成本,以致規管目標不明確,並產生意想不到的不良後果。在新加坡,當地雖未有強制要求就新法規進行正式的規管影響評估,但政府鼓勵這個做法。當地的公共服務學院為現職和準公務員開辦了一個課程,教授如何進行規管影響評估,旨在讓學員了解規管目標。

至於現行的法例和規管,儘管政府早於1997年已推出「精明規管」計劃,旨在建立系統化程序,以取消不必要的繁文縟節,惟香港在這方面似乎仍有不足。反之在新加坡,由公營機構執行的法例須每3至5年進行檢討,確保它們持續有效。

本文並非要說明新加坡的規管方式比香港更勝一籌。再以競爭法為例,在香港,只有法庭而非競委會能夠裁定企業的責任,有人可能認為這個安排更符合法治精神。

然而,香港應深入研究其直接競爭對手的規管方式,並探討類似的方式是否適合香港。新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的政綱之一是精簡政府程序,期望她能夠藉着最近出訪新加坡之行,加深對當地規管程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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