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Only) 「不進則退」是不變的道理,增強競爭力是企業力爭上游的良方,不過,無論是大企、中企還是小企,對在下月實施的《競爭法》絕對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單是交換資料平常不過的商業行為,也有機會觸犯《競爭法》。
《競爭法》將於12月14日落實,香港總商會認同競爭行為有助推動商業發展,但一直關注《競爭條例》會否造成過度規管,而窒礙正常的商業活動。
我們明白《競爭法》實行後,必會增加企業的遵循成本,大企可以透過律師團隊,從頭審視公司運作的程序和模式,尋找具風險的地方,透過培訓及指引等通知員工、商業客戶及競爭對手,以減低風險,但中小企業實在資源有限,所以我們建議中小企小心審視有沒有以下的風險:
1. 合謀定價:不可協定價格的計算公式或價格相關的元素,如折扣、回贈、推廣或信貸條款。 2. 限制產量:不可限制某貨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供應數量或種類。 3. 瓜分市場:不可以產品或地域分配顧客、協議不爭奪彼此的顧客,或同意不進入或拓展業務至競爭對手的市場。 4. 圍標:不可透過放棄投標、撤回標書、提交高價或包含不合理條款的標書,協定誰會「中標」。 5. 交換資料:不可與競爭對手交換商業機密,如未來價格、營業數額及客戶的資料,損害競爭。 6. 聯營:若聯營導致競爭對手之間合謀定價、限制產量、瓜分市場或交換商業秘密,而這些行為超出該聯營的範圍,則會引起競爭上的問題。 7. 與供應商及客戶的協議:若中小企與供應商或客戶訂立協議,而協議限制了企業的競爭力,如定價的自由等,則可能損害競爭。
現時本港有約32萬家中小企業,佔全港企業總數逾98%,合共聘用了約50%的私營機構僱員,是香港經濟的重要支柱,不少中小企會員已不時向我們反映他們的憂慮,我們實不願見到中小企誤墮法網而陷入經營、甚至是結業的危機,而打擊香港的經濟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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