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及 国家税务总局:
香港总商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及建议
您好,感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27日就上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就此,香港总商会于近月向会员咨询意见。现将有关收集意见整合,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参详。
本会了解《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基本要素进行了连贯一致的规定,有助减少当前增值税法规中的不确定性,本会相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往前迈出一大步,对推动税收的法制改革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出通知书后,本会便向会员进行意见咨询,现把本会会员的意见综合如下:
1. 第十二条规定“因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将被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而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定义何为“征收征用”,这在日后可能会导致争议。本会建议条例对“征收征用”作出明确定义,以厘清其具体范围,减低日后争议。另外,在现行政策中,对于重组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转移,股息等不征收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并未在非应纳税交易中提及,本会建议将这类型税收优惠也一并放进去,使法规更全面完备。
2. 第十三条规定保持了目前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即13%, 9%, 6%和0%),同时亦保持了目前部分服务适用较高税率(如: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适用9%,但其他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派服务则适用6%)。此举不但未有解決物流业目前如何区分适用税率,及以不同税率划分收入等不确定性,也为纳税人和征管单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在我国目前出口面对严峻的挑战环境下,加上配合总体减税降费的工作要求,和一直提倡要推出的三档并两档的政策,本会建议一并把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与其他物流业相关服务的税率统一为6%,相信这在简化物流业税率划分的同时,亦将有助中国物流业的发展。
3. 第十六条规定“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在规定中并没有对如何寻找市场公允价作出明确指示,特别是如果某特定货物,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可比价格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容易对市场公允价出现分歧。本会建议明确规定对寻找某件货物的市场公允价的流程或规则,以及当难以找到可比价格时应如何处理。
4. 第二十条规定了“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这一新增规定,改变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里的定义,纳税人认为自己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是与自己所提供的应税交易相关的,但征管单位却有可能另有看法,这增加了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时的不确定性,亦可能带来纳税人和征管单位对上述条例的争议。本会建议保持现行的做法和规定以减少上述争议。另外,对“购进的”概念可能也会引起争议;针对一些相关货物可能并非购进的情况,会否因此而导致虽然增值税有支付,但因爲不是属于购进的物品而不能抵扣呢?例如对生产企业而言,客户免费提供模具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国进口生产商负责比比皆是;这情况下,有关进口增值税又是否可以作进项抵扣呢?本会建议把“购进的”定义明确,或者采用普遍性更高的词语,例如“投入的”。
5.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延续了现行政策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理念。然而,如何界定交易属于“一项交易”还是兼营的“多项交易”存在难点,需要明确。同时,在企业多种经营的情况下,本会建议明确一系列相关问题,如:1)“从主”所指的是企业按照整体销售额划分的主业,还是仅考虑该项交易涉及的不同品目?2)计算涉及品目对应的销售额比例并以孰高作为“从主”的依据;3)销售额对应的期间等问题。
6.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这一规定与目前的税务发票管理有着重大的变化。比如,纳税人提供服务给境外客人,然而境外客人根本不需要拿我国的增值税发票,在这情况下是否也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又比如,纳税人提供服务给自然人,若该自然人为最终消费者故不需要发票,纳税人是否也必须开具发票呢?该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量,同时也对税务机构的发票量增加了不必要的需求。无论是实体纸质发票还是耗用数据库的电子发票,上述两种情形都必须开具发,票对环境保护也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本会建议在新规定中能作出具弹性的安排和规定,减低对纳税人、税务机构以及自然环境的负担。
以上是本会会员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本会将持续关注增值税法的发展,做好政策传达和意见收集工作。如对本会工作有任何建议,请与本会秘书处卢慧贤女士(电话:852-2823 1232;电邮:wendylo@chamber.org.hk)联络。
恭顺大安!
香港总商会总裁
袁莎妮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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