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主任(特別職務) 袁民忠先生
尊敬的袁主任:
香港總商會關於大灣區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意見及建議
2019年3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34號公告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境外個人在內地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內地居住天數;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內地居住天數。這個政策令經常往返內地的香港人在內地“居住天數”大幅減少,可以吸引港人在大灣區發展,促進人才流通。
根據內地的個人所得稅法,香港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在內地“居住天數” 滿183天就是內地稅收居民,連續六個年度成為稅收居民,而且没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第7個年度需要申報全球收入,按內地稅制評稅或納稅。而34號公告的出台,令經常往返內地的香港人在內地“居住天數”大幅減少,大大減低他們在內地承擔全球納稅義務的風險。
然而,現行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是以“停留天數”來計算有關稅收安排,其計算方法採用「身處當地天數」的方法,即按“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為停留天數”,當香港人在內地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香港僱主支付的工資可享內地免稅待遇。其“停留天數”的計算方法與34號公告的“居住天數”的計算方法並不相同。
但是香港市民目前普遍有一個誤會,以為34號公告的“居住天數”的計算方法也同樣適用於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因此34號公告出台後,有香港市民趨向更頻繁來往內地出差,而促使“停留天數”已經超過183天,但仍誤以為可以利用稅收安排享受在內地免稅待遇,但實際已構成了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的責任。故此,34號公告並沒有真正發揮其鼓勵香港人到大灣區發展的作用。
本會會員對此計算準則不同表示非常關注,為免將來香港居民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產生爭議,本會促請貴局能與內地財稅部門釐清內地個稅法下“居住天數”和稅收安排下“停留天數” 的計算差異,以免港人因為誤解而在內地出現稅務問題,這將有助促進大灣區長期穩定的發展。
最後,懇請貴局和有關部門對本會以上的意見及建議加以關注與跟進。如對本會工作有任何建議,請與本會秘書處高級經濟師莊仕杰先生(電話:852-28231268;電郵:wilson@chamber.org.hk)或高級經理盧慧賢女士(電話:852-28231232;電郵:wendylo@chamber.org.hk )聯絡。
恭順大安!
香港總商會總裁
袁莎妮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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