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香港總商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 (二次審議稿)》的意見及建議
您好。感謝全國人大於2018年12月26日就上述《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就此,本會于1月初向會員諮詢意見。現將有關意見整理,供工作委員會參詳。
本會瞭解《外商投資法》是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立法,亦是政府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管理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以及保持外資政策透明和穩定的舉措。此外,《外商投資法》同時實行高水準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並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本會深信這次改革措施對於國家經濟未來的發展,以及吸引更多外國投資來華起著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在今次諮詢過程中,大部分會員對草案內容均表示贊許。然而,當中有一點本會仍有所憂慮的,這就是港商在內地投資,特別是負面清單範圍內的投資專案一直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之實施細則。由於《外商投資法》實施的同時,以上外資三法及其實施細則均同時廢止,但是草案中並未有清晰表明此法是否適用於港澳企業,故此有港澳投資者擔心當《外商投資法》生效時,他們在內地的投資未知是根據哪些法律基礎來給予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在內地的外商投資企業累計近95萬家,實際利用外資累計超過2.1萬億美元,過去多年來,在實際投入外資金額排名中,香港均排行第一。因此懇請訂立此法的相關部門能在此草案中明確表示港澳的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參照適用此法,或通過適切的辦法,明確說明港澳在內地投資的法律保障依據。本會亦建議同步制定和實施在負面清單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專案之審批程式及規範,並明確港澳投資者參照適用。
此外,在條文上,本會有以下幾點建議:
建議一:第二十條: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本會建議修改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主要理由如下:
建議二: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條文中提及有關補償問題,本會建議能加設「按市場機制」的字眼,使外商投資者的投資有更公平的保障。
建議修改為 :
建議三:第四十一條之條文中提及本法施行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但是怎樣為之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三資企業又應該怎樣改變而成為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以及三資企業在五年後仍未完成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的後果是什麼,在這草案中並未有詳細說明。故此,本會懇請訂立此法的相關部門能在此草案中能清楚說明。
此外,本會認為在此條文中,亦應加上「企業在按照此法作出相應修改的過程中,原來所獲得的許可證、資質、各種有效期內的批文、房產及土地證等,如需要作出任何變更,應跟隨其原有批文而無需增加額外條件及支付額外費用。」,以釋除企業的憂慮及負擔。
以上是本會對草案的意見與建議。本會將持續關注草案的發展,做好政策傳達和意見收集工作。如對本會工作有任何建議,請與本會秘書處盧慧賢女士(電話:852-2823 1232;電郵:wendylo@chamber.org.hk)聯絡。
恭順大安!
香港總商會秘書處
2019年2月19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