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经商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常晴[1]

近年来,港商在内地经商过程中对有关争议的投诉激增,严重影响着港商在内地进行投资以及经贸活动的信心。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港商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投诉(民与官之间的行政争议);第二,港商与内地企业(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这纠纷发生时,很多港商往往因“投诉无门”而有病乱投医,因此,今天的主要内容是让港商了解这些纠纷发生时有哪些基本的法律程序可以循求。

 第一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港商在内地经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中与内地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打交道,这些部门有公安、卫生检疫部门、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税务机关、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这些设置在各个领域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依法行政 。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就可能产生争议,具体表现在,有关人、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持有异议,认为这些行政管理行为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争议; 2、不服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发生的争议(比如工商局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检疫部门未向企业颁布卫生许可证以及其他其他因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颁布而引起的行政争议;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争议;4、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等。

 当这些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或者你对有关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时候,您就可以考虑通过以下的渠道来制止或纠正这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这就叫做行政救济)。

 第一,行政复议。根据中国的行政复议条例,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港商有权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 由这些特定的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这些特定的复议机关是哪些呢? 按照总的管辖原则,应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比如,大部分情况下,各级(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这种情况下,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工作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例外情况,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家安全机关,这些行政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领导,不受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提出议申请的要求是:应该在得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0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一般是变更或请求撤销或者重新作出等,事实举证只要能够指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和有违法或者不当即可,不必苛求全面、充分确凿的证据,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除非申请人申请或者复议机关有必要,复议机关应根据收到的材料作出书面审查后作出 “维持原决定、变更、撤销”等的决定。 复议机关的审理期限是60日,最长延迟30天。如果不服复议决 定,应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根据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即民告官。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后15天内或者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被告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经复议改变了的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应到被告所在地的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延期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举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合法。经审理后法院会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或者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处罚原则)的裁决。若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行政赔偿,上述两种只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进行的审查。如果因为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程序有两种: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举例:1、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无论是自己承认还是被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确认为为违法,那么因这种违法提出的赔偿,应该在行为被确定违法后2年内向赔偿义务单位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另一种方式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并且造成损害,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的同时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赔偿义务单位赔偿的请求。期限和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致。提出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并附具损失存在和计算的有关证据。

    总之,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其他救济方式不能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 因此建议港商遇到此类纠纷时直接循正当的法律途径寻求纠纷的解决。

     

  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重点介绍目前最受欢迎的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仲裁)。

    第一,协商,每当争议发生,当事人之间通常会自发通过彼此协商试图解决争议,但有其局限性。因为双方是当事人,受法律知识和情绪所限,容易各自坚持己见。

第二,调解,是在第3方的帮助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方式起源于东方,近年来已经日益受到西方世界各国的重视。优势在于,1、和协商一样,调解解决争议可以避免当事人陷入官司,省时、省钱、省麻烦,双方保持友好关系;2、通过第三方,具有影响力的调解机构的介入可以对违约方产生威慑效力,而调解案件的调解员一般都是具有法律、经贸投资经验或者在某方面有权威的人士,他的介入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提出客观的和解方案; 3、调解方案不强调法律上应怎样处理案件,而在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通过双方的各自的让步,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一揽子解决争议;4、调解中当事人自己掌握主动权,决定综合赔偿额,当事人自愿履行自己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机率大;而法院和仲裁呢,一旦交给法规,裁决结果不受个人控制。 敌对情绪可能会造成执行不配合,执行程序费时花钱。5、调解费用低,比如:CCPIT调解中心的收费标准,最少一级人民币1500元。

当然,调解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在于:首先只有另一方也同意参加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才可以开始;开始后,往往因一方不同意和解方案而导致调解失败;最后,即使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也可能因一方反悔而不能履行和解方案,而且这个方案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总的来说,只要另一方同意加入程序,调解成功结案率还是很高的,而且费用便宜,是非常值得尝试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为调解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调解。建议在以下情况下考虑选择调解:1、对方是信誉较好的公司,不是故意赖帐的公司;2、争议标的不大,去仲裁或诉讼可能在费用上不合算;3、合资争议,因为去仲裁、诉讼可能只能解决一个问题,即使此问题得以解决了,由于双方感情受到伤害,将来的合作将不会太愉快。

    中港两地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比如提交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下设的调解机制。  

    3、如果上述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解决双方争议,最后的解决方式是仲裁或诉讼。仲裁就是把争议提交给中立的一名或多名第三方,由他们作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通常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时订立,比如约定在香港或北京CIETAC 仲裁。如果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2、在仲裁中,审理案件的组织是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仲裁员的组成方式、人数及资格等作出约定。一般的仲裁机构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 3、仲裁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程序规范;各仲裁机构有各自完善、成熟的仲裁规则。4、具有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 裁决终局性。6、裁决容易得到执行。

 以下介绍中国的仲裁机构,160多家。重点介绍处理涉外仲裁方面享有最高声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他的推荐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由内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为二审终审。提出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有关财产和证据进行保全。参加诉讼程序聘请的律师必须为中国律师;可上诉、申诉。

    仲裁、诉讼、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不难看出三者各有短长。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结合具体请况,予以应用,以求迅速、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建议争议发生后港商根据情况尝试选用调解,如不奏效,再选用仲裁。 



[1]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香港代表处副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