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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亞洲各國嚴打反競爭行為

(Chinese only) 香港競爭法自2015年12月起生效,目前本港企業大多密切關注執法機關──競爭事務委員會──首次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興訟(指控圍標)。與此同時,近年亞太區內的東盟國家亦互相協定會引入競爭法,並將加強執行現有法例,有關發展值得本港企業注意,以免誤墮當地法網。

在2015年,香港的競爭法生效前不久,菲律賓便引入了全面的競爭法。該國的新法跟香港一樣,旨在針對反競爭協議和打擊濫用市場權勢,另外還設有跨行業合併規管機制。

越南泰國收緊合併規管

香港企業從事或與菲律賓有關聯的併購時,必須小心遵從任何適用的申報規定,在完成交易前先向菲律賓有關當局作出申報,否則可能會被處以重罰。同樣,老撾和緬甸已分別在2016和2017年實施新的競爭法,下一個國家將會是柬埔寨,預料當地的競爭法將於今年內生效。

越南亦正降低其合併申報門檻,令更多的合併活動(包括國際合併)被納入檢討範圍,並提倡推行寬待機制,以鼓勵舉報。泰國也在收緊其合併規管機制,並表明同業聯盟和濫用支配優勢將受到刑事制裁,包括監禁。

澳洲亦提出改革,讓當局更易檢控濫用市場權勢的公司。台灣和印尼亦正建議修改競爭法,尋求賦予當局長久以來所爭取的「突襲」權力,以突擊巡查涉嫌從事反競爭行為的商業處所。

除了引入或收緊新法,亞洲多國亦對反競爭行為採取更多行動。馬來西亞正準備向被指稱合謀定價的22家保險公司及其工會施加歷來最大額的罰款──2.13億林吉特(約3.9億港元)。

在中國內地,違反競爭規則的刑罰愈來愈嚴苛,近日尤其針對所謂「偷步」行為,即在通過內地當局審批前已完成合併。

境外活動影響境內屬犯法

在所有這些法律中,值得留意的一個共通點是它們的域外影響。也就是說,即使有關行為在境外發生,若其對國家境內形成反競爭效果就同樣犯法。

另外,區內的競爭規管機構會互相溝通,分享資訊。他們設有國際競爭規管網絡,定期會面,並就競爭執法的國際最佳實務和常見問題等交流看法。

在國際規管合作、「突襲」權、舉報和域外效力的背景下,反競爭行為要避過規管似乎愈發不可能。因此,制訂切合區內所需的競爭法遵從方案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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