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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2 月
立 法 會 工 作 報 告 為 各 行 各 業 拆 牆 鬆 綁
香 港 總
商 會 立 法 會 代 表 田 北 俊 議 員 認 為 ,
在 香 港 經 濟 邁 向 全 面 復 甦 之 際 , 政 府 應 致 力 清 除 營
商 障 礙 , 以 保 持 復 甦 勢 頭
從 近 月 多 項 經 濟 數 據 及 市
面 情 況 看 來 , 本 港 經 濟 似 乎 已 一 如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所
講 , 過 了 最 艱 難 的 時 期 。 雖 然 如 此 , 經 濟 始 終 距 離
全 面 復 甦 還 遠 , 通 縮 及 高 失 業 率 也 要 維 持 一 段 日 子
, 加 上 中 東 新 一 輪 恐 佈 襲 擊 對 世 界 經 濟 的 影 響 難 料
, 故 政 府 絕 不 能 鬆 懈 , 所 有 政 策 應 以 有 利 經 濟 發 展
及 營 商 環 境 為 先 。
相 信 各 位 都 同 意 , 要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必 先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 讓 工 商 百 業 有 更 大 、 更 方 便 的 經 營 空 間 , 減 少 被 繁 瑣 的 法 規 縛 手 縛 腳 。 所 以 , 我 和 自 由 黨 一 直 都 爭 取 政 府 重 新 檢 視 現 行 所 有 政 策 和 法 例 有 否 妨 礙 營 商 的 地 方 , 一 旦 發 現 , 便 應 盡 快 清 除 , 務 求 為 各 行 各 業 拆 牆 鬆 綁 。 其 實 , 我 們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 固 然 是 希 望 幫 助 同 業 有 更 大 的 經 營 空 間 , 惟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從 香 港 整 體 利 益 出 發 , 藉 著 經 濟 改 善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讓 社 會 各 階 層 包 括 僱 主 、 僱 員 一 同 受 惠 。 可 是 , 我 們 一 直 都 面 對 勞 工 團 體 等 阻 撓 , 令 到 一 些 本 可 有 利 勞 資 雙 方 的 建 議 無 法 落 實 。 把 握 「 安 排 」 機 遇 上 月 , 我 很 高 興 看 到 勞 工 派 議 員 終 於 改 變 強 硬 立 場 ,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議 案 , 促 請 政 府 檢 討 及 改 善 現 行 各 項 與 工 商 業 有 關 的 政 策 , 並 因 應 各 行 業 的 特 性 , 靈 活 施 行 , 拆 牆 鬆 綁 , 協 助 中 小 企 把 握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既 然 現 在 連 勞 工 團 體 也 承 認 減 少 營 商 束 縛 的 重 要 ,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從 速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 須 知 道 , 內 地 市 場 逐 步 開 放 , 競 爭 只 會 有 增 無 減 ; 對 港 商 來 說 , 「 安 排 」 著 實 是 難 得 的 機 遇 , 我 們 必 須 分 秒 必 爭 , 把 握 優 勢 , 才 能 為 本 港 經 濟 帶 來 最 大 益 處 。 本 年 初 , 《 施 政 報 告 》 曾 承 諾 會 成 立 一 個 高 層 次 的 專 責 小 組 ,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的 事 宜 。 可 是 , 至 今 該 小 組 尚 未 成 立 。 我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落 實 計 劃 , 成 立 小 組 及 開 展 工 作 , 重 新 審 視 及 精 簡 各 項 與 營 商 環 境 有 關 的 法 例 , 以 及 簡 化 發 牌 機 制 。 此 外 , 我 和 自 由 黨 最 近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會 面 的 時 候 , 亦 提 出 了 多 項 促 進 經 濟 的 建 議 , 其 中 包 括 另 外 一 些 配 合 「 安 排 」 優 勢 的 措 施 。 妥 善 解 決 兩 地 商 業 糾 紛 隨 著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經 貿 活 動 日 益 頻 繁 , 商 業 糾 紛 也 增 加 不 少 。 我 們 建 議 內 地 與 香 港 可 以 互 相 設 立 具 半 官 方 及 半 民 間 地 位 的 「 內 地 與 香 港 投 資 事 務 及 糾 紛 協 調 會 」 , 以 期 能 更 妥 善 解 決 兩 地 企 業 投 資 中 的 種 種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 香 港 雖 已 回 歸 祖 國 , 目 前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港 資 卻 仍 被 視 作 外 資 , 一 切 還 是 參 照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法 行 事 。 為 了 更 好 地 保 護 港 資 在 內 地 的 投 資 利 益 , 以 及 與 日 俱 增 的 港 人 在 內 地 工 作 的 權 益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積 極 向 中 央 爭 取 , 制 定 一 套 「 港 澳 企 業 、 人 士 在 內 地 投 資 商 務 法 」 等 類 似 法 規 , 以 便 讓 港 澳 人 士 在 內 地 的 投 資 及 工 作 得 以 法 制 化 。 為 了 使 經 濟 更 快 復 甦 , 我 們 也 提 出 其 他 建 議 , 包 括 改 進 現 行 的 投 資 移 民 計 劃 ,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申 請 , 使 更 多 資 金 流 入 本 港 。 政 府 應 研 究 擴 大 申 請 人 可 投 資 的 項 目 範 圍 , 除 房 地 產 及 金 融 資 產 , 也 可 容 許 他 們 將 資 金 用 作 投 資 的 士 牌 、 小 巴 牌 、 開 設 茶 餐 廳 或 小 型 工 廠 等 小 生 意 。 獲 准 投 資 項 目 多 元 化 , 固 然 可 增 加 計 劃 的 吸 引 力 , 也 可 讓 外 資 流 進 本 港 不 同 的 經 濟 環 節 上 , 令 受 惠 的 層 面 更 闊 。 同 時 , 政 府 仍 須 繼 續 與 中 央 商 討 , 將 計 劃 對 象 放 寬 至 內 地 人 士 。 除 此 之 外 , 鑒 於 經 濟 只 是 剛 見 起 色 , 我 亦 認 為 政 府 於 明 年 三 月 後 , 應 繼 續 凍 結 所 有 收 費 一 年 , 以 免 影 響 營 商 環 境 。 我 相 信 若 上 述 各 項 建 議 得 到 落 實 , 讓 各 行 各 業 都 有 更 佳 的 經 營 環 境 , 才 能 保 持 住 得 來 不 易 的 復 甦 勢 頭 , 令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 如 您 對 本 人 的 意 見 有 任 何 評 論 或 建 議 , 歡 迎 直 接向 我 反 映 。 通 訊 地 址 : 中 環 昃 臣 道 8 號 立 法 會 大 樓 ;電 郵 : tpc@jamestien.com ; 電 話 : 2500 1013 ; 傳 真 : 2368 5292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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