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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8月
封 面 故 事 香 港 總 商 會 提 請 政 府 闡 釋緊 貿 安 排 中 若 干 疑 問
大 部 分 問 題 來 自 我 們 近 期 與 會 員 的 談 話 , 有 些 得 自 本 地 和 海 外 公 司 , 另 一 些 是 會 員 在 本 會 「 安 排 」 研 討 坊 上 提 出 。 有 些 問 題 涉 及 「 安 排 」 需 要 補 充 的 內 容 , 有 些 要 求 闡 明 現 有 條 款 , 還 有 其 他 關 於 協 議 並 無 提 及 的 地 方 。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總 商 會 支 持 政 府 盡 可 能 維 持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現 行 界 定 準 則 。 意 見 書 圍 繞 此 條 款 提 出 多 個 疑 問 , 如 可 否 彈 性 採 用 25% 增 值 作 為 目 前 以 「 主 要 工 序 」 界 定 產 地 來 源 的 另 一 選 擇 ; 能 否 對 目 前 273 項 和 任 何 後 加 的 產 品 制 訂 「 不 再 改 變 」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以 及 可 否 考 慮 包 含 內 地 成 分 的 「 綜 合 原 產 地 規 則 」 等 。 至 於 香 港 公 司 定 義 , 總 商 會 認 為 現 有 「 安 排 」 與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條 款 仍 有 一 些 混 淆 須 予 澄 清 。 同 時 , 「 安 排 」 或 需 更 詳 細 解 釋 「 同 類 業 務 」 和 僱 用 的 界 定 準 則 , 例 如 兼 職 工 人 、 實 習 生 、 合 約 工 人 等 其 他 受 僱 形 式 會 否 涵 括 在 內 。 總 商 會 認 為 , 長 遠 而 言 「 安 排 」 的 最 重 要 部 分 可 能 會 是 「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 。 它 可 能 解 決 內 地 投 資 環 境 中 現 存 的 種 種 問 題 , 包 括 : 手 續 繁 瑣 、 透 明 度 不 足 、 可 以 亂 收 費 眾 多 、 通 關 困 難 和 商 務 糾 紛 。 而 這 些 問 題 很 大 程 度 上 窒 礙 香 港 在 中 國 的 投 資 。 在 意 見 書 中 , 總 商 會 提 出 了 連 串 問 題 , 要 求 政 府 闡 釋 此 部 分 條 款 如 何 能 助 紓 解 目 前 不 少 香 港 投 資 者 在 中 國 面 對 的 實 質 難 題 。 這 些 問 題 若 能 早 日 解 答 , 商 界 便 可 更 快 了 解 能 否 借 助 「 安 排 」 獲 益 。 「 安 排 」 將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雖 仍 有 五 個 月 , 但 商 界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策 劃 經 營 計 劃 和 投 資 , 所 以 問 題 能 愈 早 得 到 答 覆 , 「 安 排 」 對 香 港 的 效 用 便 愈 大 。 B
--> 緊 貿 安 排 意 義 廣 闊--> 緊 貿 安 排: 專 業 服 務 --> 零 售 業 有 喜 有 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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