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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Bulletin in A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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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3 月
工 商 月 刊
冼 柏 堅 專 欄
香 港 生 活 費 用 高 昂
冼 柏 堅 : 港 府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香 港
的 海 外 派 駐 人 員 生 活 費 用 雖 高 , 卻 仍 低 於 紐 約 、 倫
敦 和 東 京
駐 海
外 人 員 生 活 費 用 的 國 際 研 究 明 顯 有 欠 完 善 。 不 同 的 海 外 派 駐 人 員 家 庭 消 費 模 式 差 異 甚 大 , 加 上 在 遷 居 另 一 地 方 後 , 會 因 新 環 境 的 價 格 與 先 前 不 同 而 調 整 其 消 費 模 式 , 致 使 有 關 數 據 縱 獲 廣 泛 應 用 , 卻 或 未 盡 可 靠 。
香 港 私 營 公 司 進 行 的 研 究 , 普 遍 被 指 所 顯 示 的 本 地 生 活 費 用 過 高 ( 主 要 是 由 於 物 業 價 格 所 致 ) 。 然 而 , 港 府 的 研 究 結 果 卻 同 樣 顯 示 , 本 港 的 生 活 費 用 高 居 世 界 前 列 。
類 似 的 國 際 研 究 頗 多 , 有 些 涵 蓋 各 項 生 活 費 用 , 有 些 只 摘 取 其 中 一 項 如 辦 公 室 及 住 屋 費 用 ( 包 含 租 金 或 買 價 , 或 兩 者 ) 以 作 比 較 。
香 港 的 生 活 費 用 雖 於 1997 至 98 年 經 濟 放 緩 起 已 顯 著 下 降 , 但 研 究 結 果 在 在 顯 示 , 本 港 的 排 名 依 然 甚 高 。 政 府 統 計 處 經 濟 分 析 部 新 近 公 佈 的 研 究 結 果 , 就 是 一 例 。
政 府 最 新 的 研 究 報 告 發 現 , 在 選 作 研 究 對 象 的 七 個 城 市 中 , 香 港 的 綜 合 排 名 為 第 四 位 , 次 於 東 京 、 紐 約 和 倫 敦 , 隨 後 為 新 加 坡 、 上 海 和 台 北 ( 見 附 表 )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的 重 要 訊 息 是 , 以 駐 海 外 人 員 的 生 活 費 用 比 較 , 香 港 遠 低 於 列 居 頭 三 位 的 城 市 , 僅 略 高 於 新 加 坡 , 而 高 於 上 海 和 台 北 的 幅 度 亦 不 甚 顯 著 。
從 直 接 競 爭 的 觀 點 著 眼 , 香 港 的 生 活 費 用 遠 低 於 遙 遠 的 紐 約 和 倫 敦 及 處 於 同 區 內 的 東 京 , 對 香 港 有 利 。 即 使 東 京 的 經 濟 變 得 更 加 開 放 和 健 康 , 仍 難 與 香 港 競 爭 。
問 題 癥 結 反 而 在 於 慣 常 視 為 香 港 勁 敵 的 新 加 坡 、 指 稱 為 香 港 未 來 對 手 的 上 海 , 及 與 香 港 競 爭 較 少 的 台 北 。 四 個 亞 洲 城 市 之 中 , 香 港 的 駐 海 外 人 員 生 活 費 用 明 顯 較 高 。
不 過 , 縱 使 香 港 的 生 活 費 用 較 高 , 卻 擁 有 「 中 國 優 勢 」 ( 至 少 此 刻 如 是 ) , 以 及 良 好 的 生 活 質 素 、 法 治 、 基 建 和 稅 制 等 種 種 強 項 , 而 最 重 要 的 , 當 然 是 多 年 來 奠 立 的 美 好 形 象 。
雖 然 當 中 的 若 干 數 據 相 對 整 體 結 果 對 香 港 較 為 不 利 , 卻 有 部 分 可 使 港 人 感 到 樂 觀 。 正 如 港 府 經 濟 顧 問 鄧 廣 堯 指 出 : 「 剔 除 住 屋 費 用 , 東 京 仍 是 最 昂 貴 的 城 市 , 其 次 是 紐 約 和 倫 敦 。 」
「 香 港 退 居 第 五 , 與 上 海 並 列 , 而 新 加 坡 則 升 至 第 四 , 台 北 依 然 為 費 用 最 低 的 城 市 。 」
1996 至 97 年 泡 沫 經 濟 期 間 , 本 港 物 業 價 格 和 租 金 節 節 上 升 , 因 此 , 以 住 屋 費 用 分 析 , 香 港 排 名 第 二 , 僅 次 於 紐 約 。 以 雜 項 費 用 比 較 , 香 港 排 名 次 於 日 本 。
在 酒 精 類 飲 品 和 煙 草 項 目 組 別 , 香 港 排 名 第 三 ; 在 食 品 、 公 用 事 業 及 消 費 服 務 組 別 的 排 名 為 第 四 ; 在 衣 著 和 交 通 費 用 則 排 行 第 六 ; 在 耐 用 物 品 方 面 , 香 港 的 費 用 則 是 最 低 。
鄧 氏 說 : 「 如 以 香 港 作 為 『 基 準 城 市 』 比 較 , 海 外 派 駐 人 員 在 東 京 生 活 的 整 體 費 用 較 香 港 高 約 34% 。 」
「 原 因 是 東 京 主 要 消 費 品 組 別 的 費 用 , 除 住 屋 、 酒 精 類 飲 品 及 煙 草 項 目 外 , 皆 顯 著 較 香 港 為 高 。 」
「 紐 約 和 倫 敦 的 生 活 費 用 亦 明 顯 高 於 香 港 , 紐 約 高 約 24% , 倫 敦 則 高 約 16% 。 」
「 紐 約 的 消 費 服 務 、 公 用 事 業 、 酒 精 類 飲 品 和 煙 草 、 耐 用 物 品 及 住 屋 的 費 用 均 遠 高 於 香 港 ; 而 在 倫 敦 , 耐 用 物 品 、 交 通 、 公 用 事 業 和 消 費 服 務 的 費 用 顯 著 較 高 。 」
「 與 香 港 相 比 , 新 加 坡 的 海 外 派 駐 人 員 的 生 活 費 用 低 約 10% ; 而 上 海 和 台 北 則 分 別 低 約 17% 和 29% 。 」
「 雖 然 新 加 坡 的 住 屋 、 公 用 事 業 、 雜 項 和 消 費 服 務 的 費 用 比 香 港 低 , 但 其 耐 用 物 品 和 交 通 費 用 則 顯 著 較 高 。 」
「 至 於 上 海 , 其 交 通 和 耐 用 物 品 的 費 用 比 香 港 高 , 而 住 屋 、 公 用 事 業 、 酒 精 和 煙 草 、 雜 項 以 至 消 費 服 務 則 較 低 。 」
「 台 北 方 面 , 住 屋 、 公 用 事 業 、 酒 精 類 飲 品 和 煙 草 的 費 用 遠 低 於 香 港 , 但 衣 著 和 耐 用 物 品 的 費 用 則 較 香 港 為 高 。 」
鄧 廣 堯 表 示 , 剔 除 住 屋 費 用 , 海 外 派 駐 人 員 在 東 京 的 生 活 費 用 約 較 香 港 高 58% , 而 紐 約 及 倫 敦 則 比 香 港 高 26% 。
「 新 加 坡 的 生 活 費 用 ( 剔 除 住 屋 費 用 ) 比 香 港 高 12% , 上 海 與 香 港 相 若 , 而 台 北 則 低 約 4% 。 」
綜 觀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 情 況 對 香 港 並 非 全 然 不 利 , 但 香 港 生 活 費 用 之 高 卻 是 毋 庸 置 疑 。 幸 而 香 港 的 營 商 回 報 , 特 別 是 涉 及 中 國 商 務 的 收 益 , 較 其 他 城 市 優 越 。 B
| 選 作 研 究 對 象 的 七 個 城 市
在 海 外 派 駐 人 員 生 活 費 用 方 面 的 綜 合 排 名 (
於 2001 年 8 月 ) |
| |
東京
|
紐約 |
倫 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上 海 |
台 北 |
| 食 品 |
1 (1) |
2 (3) |
3 (2) |
4 (6) |
5 (4) |
7 (7) |
6 (5) |
| 住 屋 |
4 (4) |
1 (1) |
3
(3) |
2
(2) |
6
(5) |
5
(6) |
7
(7) |
| 公 用 設 施 |
1
(1) |
2 (2) |
3 (3) |
4
(4) |
5
(5) |
7
(7) |
6
(5) |
| 煙 酒 |
4
(1) |
1 (2) |
5 (4) |
3 (5) |
2 (3) |
7 (7) |
5 (5) |
| 衣 履 |
1 (1) |
3 (4) |
2
(2) |
6
(6) |
5
(7) |
7
(5) |
4
(3) |
| 耐 用 物 品 |
2
(1) |
4 (4) |
1 (2) |
7 (7) |
2 (3) |
6 (6) |
5 (5) |
| 雜 項 物 品 |
1 (1) |
6 (6) |
4
(5) |
2
(4) |
5
(3) |
7
(7) |
3
(2) |
| 交 通 |
4 (3) |
5 (5) |
2 (2) |
6 (6) |
3 (1) |
1 (4) |
7 (7) |
| 消 費 服 務 |
2
(1) |
1 (2) |
3
(3) |
4
(5) |
6
(7) |
7
(6) |
5
(4) |
| 整 體 排 名 |
1 (1) |
2 (2) |
3 (3) |
4 (4) |
5 (5) |
6 (7) |
7 (6) |
| 整 體 排 名 ( 住 屋 以
外 )# |
1 (1) |
2 (3) |
2
(2) |
5
(6) |
4
(4) |
5
(7) |
7
(5) |
註:
(#) 由 於 住 屋 費 用 性 質 獨 特 , 本 表 兼
列 住 屋 以 外 的 整 體 排 名 , 從 另 一 角 度 看 研 究 結 果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顯 示 上 一 期 研 究 的 相 對 排 名 , 該
期 研 究 的 參 考 月 份 為 2000 年 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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