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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2 月
活 動 傳 真
保 安 局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向 商 界 表 示 , 政 府 對 實 施 《 基 本 法 》 第 23 條 的 立 法 建 議 持 開 放 態 度 , 並 樂 意 檢 討 保 安 局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於 10 月 31 日 出 席 香 港 總 商 會 與 本 地 其 他 三 個 商 會 合 辦 的 午 餐 會 時 向 與 會 者 表 示 , 政 府 歡 迎 各 界 就 23 條 立 法 建 議 提 出 的 一 切 意 見 。 會 上 , 葉 局 長 亦 嘗 試 就 諮 詢 文 件 中 的 立 法 建 議 作 出 澄 清 , 同 時 強 調 諮 詢 文 件 臚 列 明 確 的 法 律 定 義 , 而 非 含 糊 不 清 。 她 表 示 , 鑑 於 有 人 憂 慮 該 等 建 議 可 能 會 影 響 香 港 的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 政 府 決 定 不 會 要 求 給 予 警 方 額 外 的 財 務 調 查 權 力 。 她 說 : 「 警 方 將 會 繼 續 依 據 現 行 《 警 隊 條 例 》 賦 予 警 務 處 處 長 的 權 力 進 行 財 務 調 查 , 要 求 銀 行 或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說 明 被 調 查 者 有 否 在 該 等 機 構 擁 有 帳 戶 或 財 產 。 」 她 補 充 說 , 警 務 處 處 長 只 能 在 得 到 法 庭 手 令 後 , 才 要 求 銀 行 或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第 二 點 是 有 關 警 方 緊 急 進 入 、 搜 查 和 檢 取 的 權 力 。 葉 局 長 說 , 雖 然 政 府 建 議 賦 予 警 方 在 特 別 情 形 下 有 這 些 緊 急 權 力 , 但 新 聞 材 料 享 有 特 別 保 障 。 她 指 出 , 根 據 《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一 章 ) 中 的 第 12 部 , 警 方 在 未 預 先 取 得 司 法 許 可 下 , 不 能 搜 查 及 檢 取 新 聞 材 料 。 葉 局 長 說 : 「 日 後 我 們 調 查 有 關 《 基 本 法 》 第 23 條 的 罪 行 時 , 傳 媒 可 以 享 有 類 似 保 障 。 」 然 而 , 其 中 一 名 與 會 者 表 示 明 白 政 府 為 何 有 意 禁 止 分 發 煽 動 性 資 料 , 但 他 質 疑 擁 有 該 等 資 料 是 否 犯 法 。 此 外 , 亦 有 與 會 者 提 出 加 入 受 內 地 禁 制 的 若 干 政 治 或 宗 教 團 體 的 問 題 。 葉 局 長 說 : 「 這 些 意 見 有 一 定 道 理 , 我 們 將 會 檢 討 本 身 立 場 。 不 過 , 由 於 我 們 正 在 收 集 意 見 及 檢 討 建 議 , 故 暫 時 未 能 制 訂 具 體 細 節 。 」 然 而 , 儘 管 第 23 條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憲 法 事 項 , 她 不 贊 成 發 表 白 紙 草 案 的 建 議 。 她 認 為 , 雖 然 若 干 人 士 批 評 政 府 不 刊 發 白 紙 草 案 , 但 也 有 人 指 責 政 府 為 了 爭 取 民 意 而 進 行 假 諮 詢 。 出 席 同 一 午 餐 會 的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區 義 國 , 反 駁 指 稱 政 府 在 諮 詢 文 件 內 選 擇 性 地 引 述 法 律 改 革 報 告 建 議 的 言 論 。 對 於 有 批 評 指 政 府 沒 有 引 述 部 分 建 議 , 特 別 是 英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是 誤 導 公 眾 , 區 義 國 表 示 : 「 諮 詢 文 件 並 非 旨 在 檢 討 全 球 各 地 的 法 律 改 革 建 議 。 政 府 在 決 定 引 述 某 些 建 議 時 , 無 意 誤 導 公 眾 。 」 B 葉 劉 淑 儀 演 說 內 容 和 問 答 環 節 載 於 《 工 商 月 刊 》 網 頁 www.chamber.org.hk/bulletin , 歡 迎 會 員 聆 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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