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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4 月


工 商 月 刊

商 務 脈 搏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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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商 會 於 3 月 12 日 就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 「 安 排 」 )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梁 錦 松 提 交 長 達 75 頁 的 建 議 書 。 當 中 的 意 見 經 徵 詢 會 員 、 廣 泛 面 談 和 詳 細 資 料 查 究 彙 編 而 成 。 梁 錦 松 已 於 3 月 27 日 ( 見 第 29 頁 ) 再 次 會 晤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副 部 長 安 民 。 ( 註 : 有 關 「 安 排 」 的 討 論 是 由 兩 個 屬 於 同 一 主 權 國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共 同 進 行 , 所 以 用 「 磋 商 」 一 詞 較 「 談 判 」 更 為 適 合 。 )

在 梁 錦 松 與 安 民 副 部 長 首 次 會 談 中 , 雙 方 同 意 依 照 下 列 五 大 指 導 原 則 進 行 磋 商 :

1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則 和 「 一 國 兩 制 」 原 則 。

2 達 到 互 惠 互 利 效 果 , 適 應 兩 地 經 貿 關 係 發 展 的 趨 勢 。

3 遵 循 先 易 後 難 , 逐 步 推 進 的 工 作 方 式 。

4 廣 泛 聽 取 兩 地 政 界 、 工 商 界 、 學 術 界 等 領 域 的 意 見 。

5 共 同 努 力 , 積 極 推 進 這 項 「 安 排 」 , 不 斷 取 得 進 展 。

這 些 原 則 與 本 會 於 1 月 21 日 向 梁 錦 松 提 交 的 「 設 立 中 港 區 域 貿 易 協 議 」 建 議 書 中 主 張 的 原 則 大 致 相 同 , 當 中 包 括 :

經 濟 整 合 協 議 : 本 會 提 出 訂 立 區 域 貿 易 協 議 的 目 的 , 在 於 進 一 步 拉 近 中 港 兩 地 的 經 貿 融 合 , 無 論 以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 或 「 更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 的 形 式 達 成 協 議 , 皆 應 涵 蓋 貨 品 與 服 務 的 貿 易 及 投 資 。

開 放 及 自 由 貿 易 :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須 全 面 依 循 世 貿 法 規 及 多 邊 貿 易 原 則 。

以 現 有 承 諾 為 基 礎 : 「 安 排 」 應 建 基 於 兩 地 向 世 貿 所 定 立 的 承 諾 , 只 是 中 港 雙 方 均 能 提 早 受 惠 。

進 一 步 開 放 : 此 外 , 中 港 可 藉 這 項 「 安 排 」 , 尋 求 擴 大 世 貿 承 諾 的 開 放 範 圍 。 中 國 可 透 過 試 點 計 劃 向 港 商 進 一 步 開 放 , 作 為 世 貿 多 哈 新 一 輪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中 , 中 國 考 慮 給 予 其 他 世 貿 成 員 相 同 待 遇 的 參 考 。

覆 蓋 範 圍 比 世 貿 條 款 更 廣 : 「 安 排 」 的 覆 蓋 範 圍 應 大 於 世 貿 條 款 , 涵 蓋 投 資 、 競 爭 及 政 府 採 購 。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平 衡 : 中 港 區 域 貿 易 協 議 應 達 致 互 惠 互 利 。

循 序 漸 進 : 「 安 排 」 不 應 是 一 次 過 的 , 而 應 設 定 框 架 , 為 工 商 各 業 特 別 是 服 務 業 , 持 續 漸 進 地 開 放 市 場 。

基 於 以 上 原 則 , 本 會 建 議 定 下 了 一 些 指 引 以 推 動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的 磋 商 進 程 :

• 磋 商 應 儘 速 完 成 , 一 年 內 達 到 顯 著 成 果 。

• 磋 商 按 「 先 易 後 難 」 的 準 則 分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 第 一 階 段 應 於 2002 年 底 前 完 成 , 以 便 「 安 排 」 可 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階 段 可 以 較 從 容 的 步 伐 於 兩 至 三 年 內 完 成 。

• 商 界 須 積 極 參 與 , 並 緊 密 聯 繫 。

根 據 前 述 的 原 則 , 本 會 為 「 安 排 」 的 磋 商 定 立 以 下 目 標 :

降 低 關 稅   在 第 一 階 段 磋 商 , 香 港 應 尋 求 與 內 地 建 立 雙 邊 的 零 關 稅 自 由 貿 易 區 。 這 將 惠 及 出 口 至 內 地 市 場 的 香 港 廠 商 , 且 能 吸 引 一 些 高 增 值 製 造 或 加 工 業 務 回 流 香 港 。

按 既 定 的 承 諾 提 早 開 放   為 香 港 企 業 爭 取 「 提 早 開 放 」 , 使 香 港 早 享 中 國 入 世 承 諾 中 給 予 外 國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優 惠 , 讓 港 商 提 早 一 至 六 年 捷 足 先 登 。

進 一 步 放 寬 尚 未 允 諾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透 過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 定 立 持 之 以 恆 的 磋 商 機 制 , 在 中 國 入 世 條 約 訂 立 的 開 放 基 礎 上 , 尋 求 進 一 步 開 放 。 必 要 時 可 採 用 試 點 開 放 的 概 念 , 例 如 , 可 選 擇 以 廣 東 省 或 珠 江 三 角 洲 為 試 點 , 嘗 試 為 進 一 步 開 放 某 些 敏 感 行 業 作 過 渡 安 排 。 在 現 階 段 , 我 們 認 為 毋 須 就 「 進 一 步 開 放 」 迅 即 達 成 全 面 的 協 議 。 然 而 , 我 們 建 議 於 第 一 階 段 爭 取 達 成 有 限 數 目 的 「 進 一 步 開 放 」 承 諾 。

規 管 的 釐 清 及 改 革   鑑 於 不 少 服 務 業 規 管 甚 嚴 , 故 「 安 排 」 的 磋 商 應 涵 蓋 相 關 的 規 管 議 題 。 中 國 的 規 管 環 境 正 日 益 形 成 , 當 中 潛 在 不 少 困 難 , 很 多 範 圍 須 細 加 澄 清 , 也 有 不 少 須 予 改 革 , 上 述 「 安 排 」 正 好 開 啟 這 個 渠 道 。 內 地 規 管 最 嚴 的 市 場 包 括 政 府 採 購 , 「 安 排 」 遂 可 針 對 這 個 龐 大 市 場 , 尋 求 更 開 放 的 市 場 准 入 。

促 進 及 推 動   即 使 放 寬 管 制 , 貿 易 及 投 資 仍 須 透 過 促 進 及 推 廣 活 動 加 以 拓 展 。 商 議 的 事 項 可 包 括 加 強 規 管 的 透 明 度 ; 規 管 程 序 合 理 化 以 更 利 便 營 商 ; 簡 化 貨 物 報 關 手 續 ; 加 強 服 務 業 規 管 機 構 的 溝 通 。

調 解 糾 紛   大 前 提 是 防 範 糾 紛 , 如 有 糾 紛 , 應 透 過 仲 裁 及 善 意 調 停 。

其 他 合 作   其 他 中 港 合 作 安 排 , 如 某 些 金 融 措 施 或 珠 三 角 的 物 流 協 作 , 也 可 納 入 「 安 排 」 的 磋 商 範 圍 。

磋 商 模 式

基 於 上 述 的 原 則 及 目 標 , 我 們 建 議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的 磋 商 按 「 先 易 後 難 」 原 則 分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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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階 段

降 低 關 稅

向 中 國 爭 取 所 有 產 品 零 關 稅 , 現 行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繼 續 沿 用 。

提 早 開 放 服 務 業

若 「 安 排 」 能 於 2002 年 底 前 達 成 提 早 開 放 的 協 議 , 香 港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便 能 預 早 一 至 六 年 涉 足 內 地 市 場 , 早 著 先 機 。 本 地 工 商 業 , 包 括 專 業 、 金 融 、 分 銷 及 運 輸 、 旅 遊 和 電 訊 等 服 務 業 均 能 受 惠 。 香 港 須 致 力 尋 求 全 面 的 提 早 開 放 。 若 中 國 堅 拒 讓 某 幾 類 行 業 提 早 開 放 , 此 「 安 排 」 可 不 包 括 某 些 較 難 開 放 的 行 業 。 至 於 某 些 特 定 行 業 , 若 香 港 只 要 求 中 國 推 行 「 試 驗 」 開 放 計 劃 , 協 議 可 望 較 易 達 成 。 在 此 情 況 下 , 廣 東 省 自 然 成 為 最 佳 試 點 。 最 後 , 「 安 排 」 可 同 時 不 包 括 較 難 達 致 開 放 的 行 業 或 以 地 域 限 制 某 些 開 放 的 行 業 。

有 限 度 進 一 步 開 放

在 第 一 階 段 磋 商 中 , 可 為 少 部 分 在 第 一 階 段 短 時 間 的 磋 商 中 就 能 達 到 顯 著 進 展 的 行 業 爭 取 進 一 步 開 放 , 如 部 分 專 業 服 務 , 以 及 關 於 銀 行 資 產 要 求 或 電 影 分 銷 配 額 等 。

有 限 度 的 規 管 改 革

幾 近 所 有 內 地 的 服 務 業 均 受 限 於 不 同 規 管 機 制 , 為 市 場 准 入 的 開 放 造 成 障 礙 , 所 以 磋 商 應 著 力 澄 清 規 管 條 文 及 增 加 內 地 規 管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 此 外 , 內 地 不 少 行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正 日 漸 成 形 , 香 港 可 促 請 中 方 推 行 適 當 的 規 管 改 革 , 讓 港 商 進 入 及 獲 得 相 同 待 遇 。 某 些 較 易 處 理 的 事 項 可 於 第 一 階 段 內 協 商 。

促 進 貿 易 及 投 資

貿 易 及 投 資 的 促 進 工 作 , 不 在 於 更 有 利 營 商 的 法 則 本 身 , 而 是 為 執 行 這 些 法 規 制 訂 簡 易 的 程 序 。 在 第 一 階 段 , 可 就 促 進 投 資 擬 定 原 則 聲 明 , 作 為 兩 地 規 管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的 指 導 , 聲 明 應 包 括 久 已 公 認 的 原 則 如 增 加 透 明 度 、 提 供 最 惠 國 及 國 民 待 遇 等 。 在 促 進 貿 易 及 投 資 方 面 , 兩 地 政 府 可 尋 求 達 成 共 識 , 以 利 便 雙 方 推 行 貿 易 及 投 資 推 廣 方 案 。

第 二 階 段

為 廠 商 爭 取 進 一 步 開 放

為 投 資 內 地 的 廠 商 爭 取 各 項 稅 務 優 惠 、 分 銷 權 及 一 般 國 民 待 遇 。

為 服 務 業 爭 取 進 一 步 開 放

在 第 二 階 段 , 可 磋 商 擴 大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範 圍 。 由 於 磋 商 期 內 正 值 世 貿 多 哈 回 合 談 判 擴 大 服 務 業 多 邊 貿 易 範 圍 , 故 預 期 兩 者 將 產 生 更 大 的 互 動 。 兩 年 後 ( 2004 年 底 前 ) 磋 商 應 達 致 一 定 成 果 , 於 2005 年 初 世 貿 多 哈 回 合 談 判 的 重 要 里 程 前 , 使 「 安 排 」 成 為 較 實 質 的 區 域 貿 易 協 議 。 要 在 第 二 階 段 磋 商 取 得 成 果 , 對 開 放 的 要 求 應 實 是 求 是 。

規 管 改 革

就 投 資 及 服 務 業 而 言 , 外 商 即 使 全 面 享 有 國 民 待 遇 , 仍 會 受 制 於 多 重 規 管 壁 壘 , 而 這 些 規 管 亦 也 許 並 非 針 對 外 商 。 有 鑑 於 此 ,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的 磋 商 應 有 一 大 部 分 集 中 於 規 管 改 革 , 涵 括 政 府 採 購 、 投 資 規 管 及 不 同 服 務 業 的 規 管 。

「 香 港 公 司 」 的 界 定

要 決 定 服 務 「 來 源 地 」 , 對 世 貿 來 說 並 非 易 事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第 五 條 訂 明 , 非 區 域 貿 易 協 議 成 員 的 公 司 若 從 事 「 實 質 業 務 」 , 也 可 享 有 協 議 給 予 成 員 的 同 等 待 遇 。 然 而 , 如 何 界 定 「 實 質 業 務 」 同 樣 是 困 難 的 。

本 會 徵 詢 會 員 的 意 見 後 , 列 出 了 一 系 列 可 供 考 慮 作 界 定 「 香 港 公 司 」 的 可 能 因 素 。

我 們 須 在 此 強 調 , 本 會 未 就 採 納 哪 個 因 素 或 數 個 因 素 達 致 共 識 , 惟 本 會 期 望 結 果 須 符 合 世 貿 法 規 及 香 港 的 國 際 特 色 。

法 律 依 據

1 公 司 在 香 港 註 冊

2 公 司 在 香 港 上 市

3 據 個 別 法 律 條 例 定 性 為 本 地 企 業

擁 有 權 及 持 有 人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4 公 司 由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擁 有

5 公 司 由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管 控

實 質 業 務

6 課 稅 責 任

7 佔 環 球 業 務 的 收 入 比 例

8 受 僱 人 數

9 業 務 歷 史

業 務 質 量

10 公 認 標 準

11 以 香 港 為 營 運 總 部

12 對 香 港 的 貢 獻

考 慮 的 重 點 , 不 但 在 於 盡 可 能 達 致 有 意 義 的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 還 要 兼 顧 香 港 的 國 際 特 色 。 界 定 愈 是 精 細 , 便 愈 可 能 從 中 方 爭 取 更 多 優 惠 , 但 此 舉 或 許 會 在 香 港 引 致 分 化 。 界 定 的 涵 蓋 範 圍 愈 是 廣 闊 , 則 愈 難 爭 取 較 大 優 惠 , 亦 會 削 弱 藉 此 「 安 排 」 可 得 的 利 益 。 然 而 , 我 們 肯 定 希 望 界 定 範 圍 可 包 涵 那 些 在 港 從 事 實 質 業 務 、 對 本 地 經 濟 有 建 樹 的 外 資 機 構 。 第 一 階 段 的 磋 商 應 旨 在 以 不 出 一 年 時 間 , 儘 快 得 出 一 個 涵 意 最 廣 闊 並 為 中 國 採 納 的 「 香 港 公 司 」 界 定 方 法 。

不 論 採 用 任 何 界 定 方 法 , 均 須 符 合 世 貿 條 款 。 而 且 , 為 符 合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第 五 條 , 任 何 界 定 香 港 公 司 的 方 法 , 只 適 用 於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 以 一 視 同 仁 為 基 礎 , 並 且 並 不 是 以 此 定 義 「 國 籍 」 。 換 言 之 , 我 們 並 非 為 「 香 港 公 司 」 賦 予 新 的 法 律 定 義 , 而 是 純 粹 為 釐 定 企 業 是 否 符 合 適 用 於 此 「 安 排 」 下 的 香 港 公 司 的 資 格 。 所 有 公 司 , 不 論 其 所 屬 國 家 , 均 可 循 此 途 徑 決 定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

實 質 的 解 決 方 法 也 許 結 合 以 上 不 同 考 慮 。 12 個 因 素 可 組 合 成 不 同 方 案 , 本 會 向 政 府 建 議 的 四 個 組 合 , 乃 按 法 律 依 據 、 實 質 業 務 、 綜 合 方 法 ( 以 點 數 計 ) 或 不 同 行 業 要 求 不 同 資 格 劃 分 。 我 們 沒 有 指 定 應 採 納 其 中 任 可 一 項 , 只 強 調 任 何 決 定 務 須 符 合 世 貿 法 規 , 涵 蓋 範 圍 盡 可 能 廣 , 以 配 合 香 港 的 國 際 特 色 , 且 應 能 實 是 求 是 , 顧 及 中 方 的 考 慮 。

最 後 , 即 使 盡 了 最 大 努 力 , 有 些 不 符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仍 會 失 望 , 但 這 些 公 司 須 明 白 , 中 國 將 逐 漸 全 面 開 放 大 部 分 行 業 , 同 時 香 港 經 濟 的 增 長 最 終 也 能 惠 及 所 有 在 香 港 的 企 業 。

中 國 的 得 益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將 為 中 國 帶 來 的 利 益 主 要 是 整 體 和 宏 觀 的 , 但 亦 有 一 些 實 質 益 處 。

宏 觀 利 益

中 國 入 世 標 誌 其 貿 易 體 制 與 國 際 慣 例 和 法 則 接 軌 。 然 而 , 順 暢 有 序 的 進 程 不 會 自 然 啟 動 。 中 國 在 適 應 全 球 市 場 運 作 過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 是 可 想 而 知 的 , 而 與 香 港 訂 定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 會 為 此 帶 來 多 方 助 益 , 如 建 立 實 力 、 與 鄰 近 經 濟 體 系 融 合 、 實 行 試 點 市 場 開 放 及 累 積 規 管 經 驗 。

更 多 實 質 利 益

「 安 排 」 將 為 內 地 帶 來 一 些 實 質 利 益 , 包 括 增 加 來 自 香 港 的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 刺 激 中 國 向 其 他 國 家 的 出 口 業 務 ; 向 外 拓 展 內 地 佔 有 相 對 優 勢 的 服 務 ( 如 某 些 商 業 及 專 業 服 務 、 教 育 、 文 化 及 娛 樂 產 業 等 ) , 或 帶 動 航 運 業 發 展 等 。

最 後 , 若 「 安 排 」 能 讓 香 港 受 惠 , 對 中 國 而 言 , 也 是 一 大 好 處 。 B 

顧 及 香 港 國 際 特 色 的 「 香 港 公 司 」 定 義

近 日 有 傳 聞 指 本 會 就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的 磋 商 , 建 議 不 將 本 港 的 外 資 公 司 列 入 「 香 港 公 司 」 的 範 圍 , 本 會 特 此 作 出 澄 清 , 以 上 傳 言 完 全 不 正 確 。 本 會 一 直 認 為 , 「 安 排 」 中 有 關 「 香 港 公 司 」 的 定 義 務 須 顧 及 香 港 的 國 際 特 色 , 並 符 合 世 貿 法 規 。 任 何 從 事 實 質 業 務 為 本 地 經 濟 帶 來 貢 獻 的 公 司 , 包 括 本 港 的 外 資 公 司 , 都 應 可 符 合 資 格 , 這 點 我 們 已 向 政 府 陳 明 。 所 以 , 任 何 誤 傳 本 會 有 意 排 拒 本 港 外 資 公 司 的 言 論 , 實 在 完 全 與 本 會 會 員 結 構 及 本 會 的 傳 統 和 信 念 不 符 。 本 會 支 持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 但 我 們 絕 不 會 讓 香 港 的 國 際 特 色 受 損 。

我 們 希 望 藉 著 以 上 澄 清 消 除 誤 解 。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第 二 次 高 層 磋 商

香 港 特 區 財 政 司 司 長 梁 錦 松 與 中 央 政 府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副 部 長 安 民 於 3 月 27 日 在 香 港 會 面 , 就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進 行 第 二 次 高 層 磋 商 。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雙 方 同 意 在 「 安 排 」 下 加 緊 研 究 制 定 一 套 合 適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減 免 關 稅 及 削 減 非 關 稅 措 施 。 雙 方 並 同 意 遵 循 先 易 後 難 的 磋 商 原 則 , 盡 早 實 施 有 關 結 果 。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雙 方 同 意 展 開 對 口 單 位 專 家 直 接 磋 商 , 並 指 示 有 關 部 門 在 會 後 按 需 要 盡 快 展 開 跟 進 工 作 。

雙 方 認 為 , 貿 易 和 投 資 便 利 化 對 促 進 兩 地 貿 易 和 投 資 十 分 重 要 , 亦 有 助 減 低 營 商 成 本 。 雙 方 指 示 有 關 官 員 在 海 關 程 序 及 合 作 和 電 子 商 務 等 有 關 便 利 化 的 範 疇 , 繼 續 積 極 磋 商 , 並 就 可 以 進 一 步 合 作 的 領 域 研 究 討 論 。

雙 方 暫 定 於 五 月 下 旬 在 北 京 進 行 第 三 次 高 層 磋 商 。 在 此 之 前 , 雙 方 官 員 將 繼 續 緊 密 聯 繫 , 積 極 推 進 「 安 排 」 的 各 項 工 作 , 以 期 不 斷 取 得 進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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