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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Bulletin in July
刊 登 廣 告

主 席 序 言

立 法 會 工 作 報 告

總 裁 的 話

封 面 故 事
總 商 會 訪 京 之 行

2008 年 北 京 奧 運 會

冼 柏 堅 專 欄
內 地 旅 客 能 扶 助 零 售 業 復 甦 ?

與 君 一 席 話
艾 爾 敦

商 務 脈 搏
「 香 港 環 保 企 業 獎 」 載 譽 重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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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年 7


工 商 月 刊

封 面 故 事

總 商 會 訪 京 之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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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領 導 人 表 示 , 香 港 企 業 若 要 把 握 中 國 湧 現 的 商 機 , 就 必 須 及 時 行 動

本 會 於 6 月 6 至 7 日 前 往 北 京 進 行 一 年 一 度 的 高 層 訪 問 , 中 國 領 導 人 向 團 員 表 示 , 中 國 為 履 行 入 世 承 諾 開 放 市 場 , 已 締 造 了 不 少 商 機 , 港 商 大 可 探 索 這 些 機 遇 , 加 以 善 用 。

港 商 固 然 希 望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的 磋 商 能 達 到 港 商 預 期 的 進 展 , 使 他 們 可 獲 得 少 許 益 處 。 然 而 ,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李 嵐 清 向 本 會 42 位 代 表 團 成 員 表 示 , 香 港 不 應 把 希 望 全 盤 寄 托 在 磋 商 結 果 上 。 香 港 本 身 擁 有 多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 正 好 補 足 中 國 的 急 切 需 要 。 「 安 排 」 倘 能 給 予 優 惠 , 也 應 視 為 錦 上 添 花 。

beijing3.jpg (32860 bytes)李 副 總 理 向 本 會 主 席 鄭 維 志 率 領 的 訪 京 團 表 示 , 香 港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 正 好 反 映 香 港 的 優 勢 , 港 商 大 可 從 中 受 惠 。 他 認 為 , 隨 中 國 逐 漸 開 放 , 零 售 及 批 發 商 必 蜂 擁 而 至 , 紛 紛 到 中 國 開 設 商 店 , 故 中 國 亟 需 加 強 物 流 和 分 銷 服 務 , 以 應 需 求 。

他 建 議 香 港 企 業 應 覷 準 物 流 和 分 銷 業 務 的 發 展 機 會 , 為 內 地 市 場 提 供 相 應 服 務 。 此 外 , 港 企 可 借 助 先 進 的 物 流 服 務 , 擔 當 革 新 中 國 物 流 業 的 重 角 。

香 港 亦 可 善 用 豐 富 的 金 融 專 業 知 識 , 協 助 中 國 吸 引 風 險 投 資 資 本 , 發 展 高 科 技 。 在 中 國 , 如 能 建 立 視 為 中 國 納 斯 達 克 的 二 板 市 場 , 料 可 紓 緩 資 金 短 缺 的 現 象 , 然 而 要 實 現 建 立 二 板 市 場 , 一 些 問 題 仍 有 待 解 決 。 在 二 板 市 場 建 立 之 前 , 創 業 投 資 將 是 中 國 發 展 高 新 科 技 的 重 要 元 素 , 而 香 港 企 業 的 推 動 至 為 關 鍵 。

第 三 方 面 , 李 副 總 理 建 議 港 商 放 眼 基 建 發 展 及 海 外 相 關 業 務 。 中 國 目 前 正 與 多 個 發 展 中 國 家 合 作 , 參 與 當 地 政 府 資 助 的 基 建 發 展 項 目 。 在 中 央 政 府 實 施 「 走 出 去 」 的 政 策 下 , 港 商 與 內 地 企 業 的 商 務 合 作 機 會 將 大 增 , 以 「 建 造 - 營 運 - 移 交 」 或 「 建 造 - 擁 有 - 營 運 - 移 交 」 模 式 合 力 投 資 這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基 建 工 程 。

「 認 可 本 地 機 構 投 資 者 」 機 制 及 香 港 銀 行 可 否 接 受 人 民 幣 存 款

李 副 總 理 表 示 , 對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容 許 「 認 可 本 地 機 構 投 資 者 」 來 港 投 資 及 准 許 香 港 銀 行 經 營 人 民 幣 存 款 業 務 等 事 宜 , 中 方 正 在 考 慮 中 。 他 認 為 兩 個 建 議 都 對 中 港 有 利 , 不 過 中 國 要 開 放 金 融 市 場 , 宜 按 步 就 班 , 並 指 內 地 的 外 資 銀 行 已 可 接 受 人 民 幣 存 款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bj1.jpg (24569 bytes)

代 表 團 與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副 部 長 安 民 會 晤 , 得 知 雖 然 兩 地 並 未 就 「 安 排 」 的 磋 商 設 定 確 實 的 時 間 表 , 不 過 , 雙 方 正 密 鑼 緊 鼓 推 動 磋 商 進 程 。

有 關 要 求 內 地 政 府 對 港 產 品 進 口 實 施 「 零 關 稅 」 的 建 議 , 安 副 部 長 表 示 雙 方 仍 在 商 討 中 , 而 中 方 正 在 審 慎 考 慮 調 低 關 稅 。 中 港 兩 地 政 府 將 就 此 加 緊 商 議 。

雖 然 「 安 排 」 尚 未 就 服 務 業 開 放 展 開 商 討 , 特 區 政 府 已 向 外 經 貿 易 部 提 交 數 項 詳 細 建 議 , 他 期 望 在 下 回 會 議 開 始 商 討 這 項 議 題 。

安 副 部 長 向 代 表 團 表 示 , 服 務 業 開 放 議 題 主 要 涵 括 如 何 界 定 香 港 公 司 及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與 准 入 條 件 兩 大 事 項 。

服 務 業 開 放 的 條 件 及 時 間 表 已 大 部 分 列 於 中 國 入 世 文 件 中 。 安 民 認 為 , 依 他 個 人 看 法 , 即 使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能 早 著 先 機 , 當 中 的 中 小 企 也 不 會 因 這 短 短 一 兩 年 之 差 而 得 享 厚 惠 。

至 於 以 廣 東 作 為 開 放 試 點 , 安 副 部 長 則 表 示 這 並 非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法 , 因 「 安 排 」 應 覆 蓋 全 國 。 他 又 指 出 , 中 國 早 於 20 年 前 已 把 廣 東 及 深 圳 列 為 經 濟 特 區 , 但 在 目 前 的 經 濟 新 紀 元 , 此 舉 也 許 並 不 恰 當 。 即 使 中 央 政 府 要 選 擇 地 域 試 點 , 也 會 多 集 中 於 中 西 部 地 區 。

履 行 入 世 承 諾

安 副 部 長 表 示 , 自 中 國 正 式 入 世 六 個 月 以 來 , 各 部 委 一 直 埋 首 處 理 世 貿 事 宜 , 過 程 中 曾 遇 過 不 少 突 發 難 題 。 不 過 , 安 民 形 容 中 國 幅 員 遼 闊 , 遇 到 問 題 也 屬 意 料 之 內 。 目 前 各 部 委 均 為 履 行 入 世 承 諾 , 作 好 充 分 準 備 。 但 是 , 由 於 其 他 國 家 對 中 國 的 認 識 還 流 於 片 面 , 為 中 國 添 上 隱 憂 。 他 認 為 其 他 各 國 太 留 意 中 國 , 故 如 今 中 國 入 世 , 便 成 為 反 傾 銷 個 案 應 訴 最 多 的 成 員 國 , 其 他 成 員 國 亦 針 對 中 國 採 行 多 項 臨 時 保 障 措 施 。

bj2.jpg (20479 bytes)珠 三 角 一 體 化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陳 佐 洱 與 代 表 團 會 面 時 表 示 , 香 港 與 中 國 尤 其 是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經 濟 融 合 料 將 進 一 步 加 強 。 雖 然 設 立 邊 境 會 對 人 流 、 物 流 、 資 金 流 和 信 息 流 構 成 影 響 , 但 維 持 港 深 之 間 一 度 合 法 管 理 的 邊 境 仍 是 非 常 重 要 。

兩 地 正 積 極 減 少 邊 境 管 理 成 本 外 , 還 不 斷 推 行 各 項 便 利 兩 地 物 流 和 人 流 的 措 施 。 陳 氏 指 , 兩 地 政 府 應 協 調 合 作 , 避 免 浪 費 資 源 、 惡 性 競 爭 和 投 資 重 疊 。

內 地 政 府 致 力 加 強 珠 三 角 經 濟 一 體 化 , 獲 得 國 家 主 席 江 澤 民 的 全 力 支 持 , 他 認 為 兩 地 應 「 充 分 利 用 優 勢 , 積 極 支 持 配 合 , 促 進 互 利 合 作 , 實 現 共 同 發 展 。 」

要 達 致 江 主 席 提 出 的 目 標 並 不 容 易 , 必 先 要 透 徹 瞭 解 「 一 國 兩 制 」 的 施 行 方 針 , 清 晰 界 定 中 港 兩 地 的 經 濟 角 色 , 平 衡 國 家 、 珠 三 角 及 香 港 的 利 益 。

陳 氏 表 示 , 中 國 隨 時 樂 意 協 助 香 港 發 展 經 濟 , 但 由 於 香 港 不 僅 是 中 國 城 市 , 更 是 國 際 都 會 , 故 香 港 不 應 只 依 賴 內 地 , 還 要 放 眼 全 球 。

入 境 事 務

代 表 團 提 出 給 予 在 香 港 出 生 , 並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權 的 小 數 族 裔 人 士 簽 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建 議 。 陳 氏 回 應 說 , 按 照 基 本 法 ,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須 為 中 國 人 。 任 何 持 有 他 國 護 照 但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人 , 若 有 意 持 特 區 護 照 , 須 聲 明 他 是 中 國 籍 。

陳 氏 又 重 申 , 中 國 不 會 歧 視 海 外 人 士 , 中 國 入 境 機 關 鑑 於 911 事 件 加 倍 審 慎 , 或 許 招 致 近 期 一 些 誤 解 。

代 表 團 就 中 國 給 予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權 的 外 籍 人 士 往 返 中 國 內 地 的 簽 證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三 年 , 感 謝 港 澳 辦 對 此 事 的 努 力 。 代 表 團 問 及 , 這 類 人 士 能 否 獲 發 特 別 通 行 證 , 讓 他 們 可 從 回 鄉 證 持 有 人 通 道 過 關 ; 又 或 護 照 持 有 人 適 用 的 櫃 位 數 目 能 否 增 加 , 或 當 局 能 否 安 排 持 海 外 護 照 人 士 和 持 中 國 護 照 人 士 分 開 辦 理 過 關 手 續 。

內 地 來 港 旅 客 配 額 放 寬 , 導 致 管 制 站 的 持 護 照 人 士 入 境 櫃 位 堆 滿 人 龍 , 對 需 要 經 常 到 內 地 工 幹 的 持 護 照 外 籍 香 港 居 民 構 成 不 便 。

陳 氏 表 示 , 他 亦 留 意 到 這 個 問 題 , 惟 現 行 安 排 已 經 是 給 予 海 外 旅 客 與 中 國 國 民 同 等 待 遇 。 中 國 國 民 過 境 時 也 同 樣 面 對 擠 塞 的 情 況 。 就 這 個 問 題 , 港 粵 深 三 地 政 府 正 在 努 力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 他 期 望 深 圳 羅 湖 邊 境 管 制 站 的 擴 建 工 程 於 7 月 1 日 竣 工 時 , 旅 客 過 境 情 況 能 大 大 改 善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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