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2 年 1 月
封 面 故 事 政 府 、 商 界 合 展 香 港 繁 榮 路 財 政 司 司 長 : 我 們 所 擁 有 的 優 勢 足 以 確 保 香 港 持 續 與 內 地 一 起 興 旺
他 為 高 峰 會 致 開 幕 辭 時 說 : 「 過 去 三 年 來 跨 國 企 業 不 斷 湧 進 香 港 , 在 本 港 尋 找 合 作 夥 伴 或 人 才 , 藉 此 涉 足 內 地 市 場 。 」 大 量 國 際 企 業 在 港 設 立 營 運 總 部 之 勢 , 銳 不 可 擋 。 截 至 2001 年 6 月 , 設 於 香 港 的 區 域 總 部 及 辦 事 處 已 有 3,200 個 , 較 2000 年 增 加 7.9% 。 香 港 要 維 持 對 跨 國 企 業 的 吸 引 力 , 保 持 其 作 為 亞 太 區 金 融 、 商 業 和 物 流 樞 紐 的 地 位 , 實 須 與 內 地 全 面 互 動 , 當 中 包 括 中 港 之 間 人 力 、 貨 物 、 資 本 、 資 訊 和 服 務 的 互 通 交 流 。 梁 錦 松 承 諾 當 此 計 劃 取 得 了 一 定 進 展 , 政 府 必 會 加 強 有 關 工 作 。 香 港 亦 須 更 充 分 發 揮 和 宣 傳 本 身 的 優 勢 , 包 括 完 善 、 快 捷 和 成 熟 的 金 融 市 場 , 可 作 為 內 地 集 資 及 進 行 離 岸 銀 行 、 債 券 發 行 等 多 種 融 資 業 務 的 基 地 。 他 說 : 「 我 們 還 擁 有 全 球 最 繁 忙 的 貨 櫃 港 和 國 際 機 場 , 以 及 最 優 質 的 基 建 , 使 我 們 躋 身 區 內 首 要 的 物 流 中 心 。 此 外 , 香 港 採 行 普 通 法 制 度 , 司 法 系 統 廣 受 推 崇 , 讓 香 港 享 有 擔 當 中 國 法 律 服 務 和 仲 裁 中 心 的 獨 特 優 勢 。 香 港 的 優 勢 眾 多 , 未 能 盡 錄 , 以 上 僅 為 其 中 一 些 例 子 。 」 「 我 想 補 充 , 在 知 識 為 本 的 經 濟 領 域 , 我 們 須 在 提 供 服 務 的 速 度 、 品 質 與 創 意 上 與 競 爭 對 手 角 力 ,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提 升 人 力 質 素 。 」 雖 然 政 府 正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推 行 教 育 改 革 , 並 致 力 改 善 大 專 教 育 制 度 , 包 括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 但 香 港 亦 需 吸 納 內 地 專 才 來 港 工 作 。 除 放 寬 對 內 地 居 民 的 商 業 簽 證 規 制 及 撤 銷 內 地 訪 港 旅 行 團 的 限 額 外 , 政 府 還 將 檢 討 入 境 政 策 , 以 提 高 對 專 才 來 港 定 居 和 工 作 的 吸 引 力 。 梁 錦 松 稱 , 商 界 固 需 清 晰 定 位 , 以 捕 捉 內 地 商 機 , 而 他 本 人 亦 已 與 多 個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展 開 內 部 討 論 , 就 政 府 如 何 能 協 助 商 界 共 商 對 策 。 要 加 強 中 港 經 濟 的 融 合 , 在 政 府 與 政 府 之 間 維 持 有 效 的 聯 繫 不 容 或 缺 。 梁 錦 松 說 : 「 我 們 將 於 明 年 在 廣 州 設 立 經 濟 與 貿 易 辦 公 室 , 從 而 更 集 中 處 理 珠 三 角 的 聯 絡 工 作 。 該 辦 公 室 亦 會 為 有 意 投 資 香 港 或 在 港 物 色 業 務 夥 伴 的 廣 東 企 業 提 供 援 助 。 」 他 表 示 , 港 府 亦 已 與 內 地 當 局 展 開 磋 商 , 期 望 藉 訂 立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強 化 兩 地 的 經 濟 關 係 。 他 表 示 十 分 希 望 中 港 能 確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但 當 中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 他 說 : 「 由 於 我 們 奉 行 完 全 開 放 的 經 濟 政 策 , 故 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設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不 會 為 對 方 帶 來 大 量 利 益 。 」 他 認 為 , 原 因 在 於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必 須 惠 及 雙 方 , 香 港 是 自 由 港 ,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不 會 熱 衷 與 香 港 商 談 。 然 而 , 正 如 新 加 坡 與 美 國 等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已 成 功 與 不 少 國 家 訂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香 港 沒 有 理 由 不 可 效 法 。 」 但 他 強 調 中 港 訂 定 的 任 何 協 議 , 均 須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則 。 他 說 : 「 任 何 議 案 均 須 合 符 世 貿 的 規 章 及 對 簽 訂 雙 方 有 利 , 就 此 我 們 正 積 極 研 究 不 同 方 案 。 本 人 知 道 總 商 會 已 就 未 來 協 議 開 始 進 行 研 究 , 期 望 收 到 貴 會 的 研 究 報 告 。 」 B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