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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 月
商 務 脈 搏
中 央 政 府 已 就 建 議 中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作 出 正 面 回 應 , 謹 此 探 析 商 界 對 協 議 內 容 的 意 見 中 國 終 於 正 式 成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 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亦 已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香 港 - 澳 門 - 中 國 內 地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的 建 議 , 中 央 政 府 對 此 建 議 作 出 正 面 回 應 , 在 此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探 討 商 界 對 未 來 協 議 內 容 的 一 些 意 見 。中 國 與 香 港 特 區 作 為 兩 個 個 別 的 世 貿 成 員 ,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政 府 應 依 循 以 下 原 則 展 開 有 關 討 論 : (1) 協 議 須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定 。 (2) 協 議 須 對 中 港 兩 地 經 濟 有 利 。 (3) 協 議 須 迅 速 訂 定 , 最 好 在 2002 年 底 前 達 成 。 內 容 須 簡 單 , 施 行 須 具 透 明 度 。 (4) 協 議 不 應 給 中 國 在 履 行 其 入 世 承 諾 以 及 與 世 貿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方 面 加 添 困 難 。這 些 原 則 給 我 們 帶 來 甚 麼 啟 示 呢 ? 香 港 總 商 會 早 於 兩 年 前 開 始 倡 議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訂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並 提 出 協 議 應 圍 繞 為 港 商 爭 取 時 間 優 勢 。 換 言 之 , 在 中 國 於 入 世 後 三 至 五 年 間 實 踐 它 對 所 有 世 貿 成 員 作 出 的 大 部 份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前 , 港 商 可 早 著 先 機 , 提 早 於 中 國 入 世 後 一 年 或 18 個 月 內 , 藉 內 地 市 場 開 放 而 獲 益 。 下 列 是 我 們 對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可 帶 來 好 處 的 一 些 想 法 :提 早 向 香 港 開 放 中 國
在 入 世 議 定 中 承 諾 開 放 的 行 業 按 照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的 承 諾 時 間 表 , 中 國 將 逐 步 開 放 電 訊 、 銀 行 、 保 險 、 分 發 、 零 售 、 顧 問 、 廣 告 、 旅 遊 和 法 律 服 務 等 行 業 。 開 放 時 間 表 覆 蓋 投 資 模 式 、 股 權 限 制 、 分 行 數 目 、 經 營 範 圍 、 牌 照 等 方 面 , 一 般 於 中 國 入 世 後 二 至 五 年 內 落 實 。 如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付 諸 實 施 , 或 許 能 讓 港 商 提 早 於 中 國 入 世 後 一 年 , 即 2003 年 初 , 獲 享 上 述 市 場 的 開 放 。 舉 例 而 言 , 根 據 中 國 為 入 世 設 定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 分 發 業 包 括 倉 儲 、 廣 告 、 測 試 與 分 析 及 包 裝 服 務 將 於 2005 年 全 面 開 放 。 2005 年 , 海 外 貨 運 代 理 商 亦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2007 年 , 中 國 將 取 消 對 外 資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的 控 股 權 限 制 , 同 時 對 外 資 零 售 商 和 連 鎖 店 的 股 權 限 制 亦 會 撤 銷 。 在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下 , 中 國 或 可 於 2003 或 04 年 先 向 本 港 投 資 者 全 面 開 放 這 些 行 業 , 俾 使 港 商 能 提 早 踏 足 中 國 , 勘 探 商 機 。 中 國 亦 能 受 惠 於 這 種 「 試 驗 性 」 的 市 場 開 放 , 或 透 過 與 港 商 締 結 夥 伴 合 作 , 為 稍 後 世 貿 其 他 成 員 國 企 業 蜂 擁 而 至 的 盛 況 先 作 準 備 。 進 一 步 減 少 / 解 除 障 礙 中 國 入 世 文 件 並 未 涵 蓋 所 有 行 業 , 就 算 在 中 國 入 世 承 諾 中 已 包 含 的 行 業 , 在 其 他 方 面 仍 有 多 種 限 制 。 例 如 , 中 國 入 世 文 件 並 未 包 含 展 覽 服 務 業 , 按 現 行 規 定 , 外 資 不 能 在 中 國 獨 立 經 營 展 覽 服 務 。 此 外 , 入 世 文 件 亦 無 提 及 政 府 採 購 事 宜 。 又 例 如 , 中 國 承 諾 開 放 銀 行 業 , 但 外 資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行 有 200 億 美 元 資 產 規 限 。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可 透 過 減 少 上 述 障 礙 或 解 除 部 份 限 制 , 讓 港 商 先 享 大 量 商 機 。 誠 然 , 任 何 這 類 額 外 的 市 場 開 放 或 會 引 致 世 貿 其 他 成 員 在 未 來 提 出 相 同 的 要 求 , 因 此 中 央 政 府 必 會 在 減 少 或 解 除 對 香 港 的 限 制 前 仔 細 考 慮 。 一 個 月 前 , 在 世 貿 多 哈 會 議 上 成 功 開 啟 了 新 一 輪 的 全 球 貿 易 談 判 , 中 國 將 會 參 與 其 中 , 因 此 , 中 國 可 能 需 要 在 未 來 開 放 在 入 世 文 件 中 並 未 提 及 的 行 業 。 即 使 在 將 來 所 有 世 貿 成 員 最 終 會 因 為 中 國 進 一 步 開 放 或 解 除 部 份 障 礙 而 獲 益 , 香 港 可 透 過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得 享 時 間 上 的 優 勢 。 降 低 部 份 貨 品 關 稅 以 上 針 對 服 務 業 而 言 的 益 處 , 可 同 樣 應 用 於 工 業 關 稅 , 換 句 話 說 , 我 們 有 機 會 尋 求 提 早 減 少 或 進 一 步 減 少 關 稅 。 這 將 有 助 吸 引 一 些 高 增 值 製 造 業 到 香 港 , 尤 其 是 製 造 一 些 涉 及 精 密 設 計 , 或 採 用 進 口 中 國 須 繳 納 高 昂 關 稅 的 原 材 料 , 以 及 受 技 術 轉 移 法 規 所 限 不 能 以 未 組 裝 形 式 進 入 中 國 的 元 件 等 的 貨 品 。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原 則 上 是 雙 向 的 。 中 央 政 府 明 白 到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的 好 處 之 一 , 在 於 加 快 中 港 經 濟 在 「 一 國 兩 制 」 原 則 下 的 融 合 步 伐 。 前 文 提 及 的 「 試 驗 性 」 提 早 開 放 則 有 助 中 國 在 實 踐 擴 大 開 放 範 圍 的 承 諾 前 , 作 出 更 佳 準 備 。 同 時 ,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亦 提 供 「 自 由 化 試 點 」 , 即 以 自 願 和 非 制 約 的 方 式 進 一 步 落 實 自 由 化 , 使 中 國 更 有 效 控 制 國 家 的 開 放 步 伐 。 至 於 香 港 , 則 須 預 備 為 內 地 商 界 及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進 一 步 開 放 , 讓 他 們 可 更 自 由 地 涉 足 香 港 市 場 。 技 術 困 難 最 後 , 要 達 致 這 項 協 議 固 然 有 不 少 技 術 困 難 , 如 「 香 港 公 司 」 的 定 義 問 題 。 若 對 「 香 港 公 司 」 定 義 過 狹 , 便 有 違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都 會 的 傳 統 ; 但 定 義 過 寬 , 則 太 快 為 中 國 廣 開 大 門 , 從 而 削 弱 了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力 圖 掌 握 的 時 間 優 勢 。 不 過 , 問 題 並 非 不 能 解 決 。 我 們 可 參 考 現 存 逾 150 項 同 類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必 能 從 中 找 到 一 些 定 義 作 為 參 考 。 我 們 希 望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可 以 儘 快 落 實 。 雖 然 上 文 並 未 討 論 到 有 關 問 題 , 但 是 , 此 協 議 亦 可 包 括 澳 門 在 內 , 因 為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相 對 較 易 處 理 。 然 而 若 要 把 台 灣 納 入 協 議 , 因 為 涉 及 與 台 灣 有 關 的 政 治 問 題 , 恐 怕 難 於 短 時 間 內 解 決 。 總 的 來 說 , 當 前 須 處 理 的 事 務 雖 多 , 但 我 們 相 信 協 議 要 於 本 年 底 達 成 並 非 難 以 實 現 。 若 我 們 要 讓 香 港 早 著 先 機 , 便 須 加 快 談 判 步 伐 。 照 目 前 情 況 看 來 ,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已 向 北 京 提 呈 建 議 , 中 央 政 府 甚 感 興 趣 。 我 們 希 望 憑 雙 方 的 開 放 思 維 、 幹 勁 活 力 和 承 擔 , 協 議 能 於 2002 年 底 前 達 成 , 讓 香 港 迅 速 進 入 經 濟 發 展 的 另 一 新 階 段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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