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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月
立 法 會 工 作 報 告
田 北 俊 經 過 15 年 來 的 努 力 , 中 國 終 於 正 式 加 入 世 貿 。 對 於 內 地 市 場 逐 漸 開 放 , 港 府 多 番 表 示 這 將 為 香 港 帶 來 大 量 新 的 商 機 , 而 我 就 認 為 港 府 當 前 急 務 是 要 盡 快 改 善 目 前 疲 弱 的 經 濟 和 欠 佳 的 營 商 環 境 , 才 能 幫 助 港 商 抓 緊 未 來 的 商 機 。 基 於 聯 繫 匯 率 的 緣 故 , 港 元 匯 價 不 能 像 許 多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貨 幣 般 可 自 由 升 降 , 這 是 本 港 營 商 成 本 遠 高 於 該 些 地 區 的 原 因 之 一 , 因 而 削 弱 競 爭 力 。 加 上 911 事 件 的 影 響 , 本 港 經 濟 猶 如 雪 上 加 霜 , 行 政 長 官 早 前 也 坦 白 指 出 , 未 來 數 季 經 濟 極 可 能 會 出 現 負 增 長 。 另 據 自 由 黨 一 項 調 查 , 分 別 有 近 九 成 和 七 成 半 的 被 訪 企 業 和 市 民 不 滿 現 時 的 營 商 環 境 。 由 此 可 見 , 本 港 的 經 濟 前 景 並 不 樂 觀 。 企 業 和 市 民 多 不 滿 營 商 環 境 我 在 上 期 通 訊 提 及 過 立 法 會 內 八 個 政 黨 和 團 體 組 成 了 跨 黨 派 聯 席 , 共 同 商 議 出 七 項 刺 激 經 濟 、 紓 解 民 困 的 建 議 。 可 惜 財 政 司 司 長 最 終 也 沒 有 採 納 任 何 一 項 , 令 人 非 常 失 望 。 不 過 , 我 們 仍 然 繼 續 爭 取 政 府 調 低 各 項 收 費 , 尤 其 是 一 些 直 接 涉 及 營 商 和 民 生 的 , 包 括 水 費 、 排 污 費 、 學 費 、 醫 療 費 、 車 輛 牌 照 及 駕 駛 執 照 費 、 商 業 登 記 費 等 。 政 府 服 務 的 行 政 成 本 偏 高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節 省 開 支 , 降 低 收 費 , 以 紓 減 工 商 界 和 市 民 的 負 擔 , 是 絕 對 合 理 的 。 希 望 政 府 會 從 善 如 流 , 積 極 回 應 。 至 於 公 共 交 通 和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 我 們 知 道 他 們 的 營 運 和 財 政 狀 況 各 有 不 同 , 故 認 為 不 能 一 刀 切 要 求 他 們 一 律 減 價 。 立 法 會 最 後 亦 一 致 通 過 動 議 , 只 促 請 政 府 鼓 勵 各 機 構 因 應 其 個 別 營 運 情 況 , 調 低 收 費 或 提 供 優 惠 給 使 用 者 。 此 外 , 規 管 繁 多 也 是 不 利 營 商 的 。 自 由 黨 的 調 查 顯 示 , 超 過 七 成 半 被 訪 企 業 認 為 現 行 法 例 及 措 施 過 於 苛 刻 、 不 合 理 , 有 必 要 重 新 檢 討 。 我 十 分 同 意 這 個 意 見 , 因 為 單 單 是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的 規 定 已 令 工 商 界 透 不 過 氣 來 。 當 經 濟 尚 佳 的 時 候 , 企 業 還 可 應 付 該 等 規 定 所 引 起 的 開 支 , 但 在 環 境 逆 轉 之 時 , 很 多 企 業 就 無 法 支 撐 了 。 我 曾 質 詢 政 府 , 究 竟 有 否 就 所 有 規 定 對 營 商 成 本 的 影 響 , 作 過 全 面 評 估 , 但 政 府 竟 表 示 沒 有 。 難 怪 僱 員 保 障 愈 來 愈 多 , 營 商 環 境 就 愈 來 愈 差 ! 規 管 過 嚴 牌 照 繁 多 另 外 也 有 不 少 規 管 是 妨 礙 營 商 的 , 我 最 近 極 為 反 對 的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顯 示 屏 幕 設 備 ) 規 例 》 ,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 該 規 例 本 來 是 為 了 保 障 經 常 使 用 電 腦 的 僱 員 , 但 就 連 電 腦 顯 示 屏 的 字 體 大 小 、 字 距 、 光 暗 、 辦 公 室 的 照 明 度 等 也 要 規 管 , 若 公 司 負 責 人 處 理 不 當 , 便 可 能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 試 問 這 種 巨 細 無 遺 的 規 管 怎 能 不 妨 礙 營 商 ? 另 一 個 較 常 引 起 工 商 界 不 滿 的 是 牌 照 問 題 。 現 時 不 少 行 業 須 申 請 多 種 牌 照 和 文 件 , 但 有 關 申 請 往 往 要 經 過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冗 長 的 審 批 , 浪 費 申 請 人 的 人 力 物 力 、 金 錢 時 間 。 以 飲 食 業 為 例 , 申 請 人 須 按 售 賣 食 品 和 經 營 場 所 的 種 類 , 申 請 多 個 不 同 的 牌 照 , 並 經 食 環 署 、 屋 宇 署 、 消 防 處 等 部 門 輪 流 視 察 、 批 准 , 才 可 營 業 。 鑒 於 以 上 種 種 問 題 ,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儘 快 設 立 一 站 式 的 發 牌 機 制 , 減 省 不 必 要 的 手 續 和 等 候 時 間 , 同 時 也 應 仿 效 英 、 美 等 先 進 國 家 , 設 立 機 制 評 估 草 擬 中 的 法 例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 所 以 我 敦 促 政 府 成 立 一 個 具 實 權 的 營 商 環 境 評 估 委 員 會 , 評 估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法 案 及 措 施 , 會 否 影 響 日 後 的 營 商 環 境 。 這 樣 有 助 避 免 一 些 苛 刻 的 法 例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 工 商 界 才 可 安 心 留 港 經 營 , 把 握 中 國 入 世 的 商 機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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